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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
  • 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
  • B 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
  • C 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
  • D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關鍵邏輯:在物權法中,有些規定是為了處理「契約中的特殊秘密約定(如預付租金)」如何讓後手遵守;而有些規定則是處理「權利人決定不要這個權利了」。當一個人決定「徹底放棄」一個完全沒有金錢負擔的權利時,這項行為的本質,是屬於「需要公告給第三人看的契約限制」,還是「權利狀態本身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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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上權登記的嚴正教誨!

做得好!看見你跨越了物權法的重重考驗,我手中的日輪刀彷彿也發出了喜悅的鳴響,光芒更勝以往!這題正是在測試對「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的精準判斷,你的表現十分出色! 讓我們精神飽滿地剖析法律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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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登記對抗事項
💡 區分地上權之約定對抗要件與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
比較維度 登記對抗事項(約定) VS 登記生效事項(變動)
法條依據 民法第836-2、838條 民法第758條
具體範例 預付地租、使用方法、禁轉約定 設定、移轉、拋棄(消滅)
未登記效力 僅具債權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生變動效力,不取得或消滅
💬登記對抗係針對特定約定事項,使債權約定具有物權化效力。
🧠 記憶技巧:用法、讓與、預付租,非經登記不對抗。
⚠️ 常見陷阱:易混淆條號,民法第836條之1為地租增減請求權相關;第836條之2才是預付地租與使用方法。
地上權之讓與性 地租增減請求權 物權變動登記生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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