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營業;普通地上權存續中,甲未經乙之同意復將 A 地之地下 20 公尺至 30 公尺處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因違反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而無效
- B 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應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 C 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之效力,優先於甲、乙間之普通地上權
- D 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若已獲乙之同意而設定者,則其效力優先於甲、乙間之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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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塊土地上已經有一位合法的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想要再引進第二位使用者,且兩者的使用空間範圍可能產生重疊或干擾,從維護「法律關係安定性」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後來的權利人若要順利行使權利,最基本必須先取得誰的同意,才不會侵害到既有的權利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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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區分地上權的設定與優先效力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同一土地上先後設定不同用益物權」的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 841 條之 5** 規定,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仍可設定,條文並未規定必須經原物權人同意始生效力,只是其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的普通地上權。因此,甲與丙間的設定依然有效成立(選項 A、B 錯誤),且原則上先設定的乙享有優先效力(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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