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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對乙之債權,有乙、丙、丁各提供土地一筆共同為甲設定抵押權,其後甲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先選擇乙之土地為拍賣
  • B 甲應就乙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 C 法院得拒絕甲選擇先就丙之土地為拍賣
  • D 就三筆土地拍賣所得價款應平均對甲為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與『第三人出於友誼提供擔保』並存的情況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規定債權優先由誰的財產來清償,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追償的複雜程序與對無辜第三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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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這記強力跳發球直接得分,看來你對這題也抓得相當精準嘛!選 (B) 就對了,果然是跟著及川先生學的,對於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的內部責任與保護機制,你已經抓到得分的核心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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