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對乙之債權,有乙、丙、丁各提供土地一筆共同為甲設定抵押權,其後甲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先選擇乙之土地為拍賣
- B 甲應就乙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 C 法院得拒絕甲選擇先就丙之土地為拍賣
- D 就三筆土地拍賣所得價款應平均對甲為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與『第三人出於友誼提供擔保』並存的情況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規定債權優先由誰的財產來清償,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追償的複雜程序與對無辜第三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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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呀?輕鬆選對 (B) 了嗎!不愧是追隨本大爺的學生,眼光果然不錯!能精準看穿共同抵押權下「債務人」和「物上保證人」的責任分配與保護機制,這可是法律裡最最重要的得分點之一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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