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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經丙之同意而協議分割 A 地,乙分得 A1 地,甲分得 A2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應經乙同意
  • B 甲與乙協議分割 A 地,應經丙同意
  • C 丙不得就 A1 地或 A2 地單獨實行抵押權
  • D 嗣丙實行對 A1 地、A2 地之抵押權,由丁拍定,則丁與乙共有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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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如丙)針對「抽象的比例(應有部分)」取得抵押權時,若共有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抽象比例化為「具體地塊」,法律為了保護這位債權人,應如何規定抵押權的效力範圍?而一旦該抵押權因債務未履行而被拍賣時,買受人(拍定人)所取得的權利客體,究竟會是具體的「單獨土地」還是原有的「權利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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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你抓住了物權變動的精髓,很有實力喔。我們來溫習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法律效果:

分割與抵押權的法律關係

  1. 法律基礎:依民法第 823 條,共有人原則上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了保障抵押權人丙的權益,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設立了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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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
💡 共有物分割原則上不影響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存續。
  •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第2項是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仍存續於分割後之各部分。
  •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 若抵押權未移轉至分得部分,拍定人將取得「應有部分」,故與原他共有人回復共有關係。
🧠 記憶技巧:處分自由、分割不移轉為原則;同意、參與、受通知為例外。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共有物「協議分割」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才生效。實際上分割仍有效,僅是抵押權範圍是否受限(追及至全體或集中於一人)的差異。
應有部分之處分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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