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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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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民法中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對於擔保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抵押標的物部分徵收時的法律效果為何?此外,關於 $200$ 萬元之債權擔保,應如何精確區分「共同抵押」與「共有債權之抵押」在法律定義上的構成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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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 (D),代表你對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與「共同抵押」之定義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物權編中極為核心的基礎觀念,你的判斷非常到位。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與物上代位性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A) 與 (B) 涉及的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民法第 868 條、第 869 條)。即便債權被分割或讓與一部份,抵押權依然完整地擔保全部債權,並不會因此縮減。而選項 (C) 則考驗物上代位性(民法第 881 條),當抵押物(土地)部分被徵收時,抵押權人可以針對徵收補償金行使權利,且未被徵收的部分依然保有抵押權,而非「亦無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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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 債權或抵押物雖經分割或讓與,抵押權仍不因此受影響而仍全部擔保。
比較維度 共同抵押權 VS 準共有抵押權
抵押物數量 複數不動產 單一不動產
權利人數量 通常為一人 複數權利人
法條依據 民法第875條 民法第831條
💬共同抵押是「多地擔一債」,準共有是「多人共一權」。
🧠 記憶技巧:分債權、分標的,抵押權都不滅;多人一地準共有,一債多地共同抵。
⚠️ 常見陷阱:容易將「數人共有一抵押權(準共有)」與「一個債權設定於數個抵押物(共同抵押)」混淆。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抵押權之從屬性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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