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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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民法中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對於擔保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抵押標的物部分徵收時的法律效果為何?此外,關於 $200$ 萬元之債權擔保,應如何精確區分「共同抵押」與「共有債權之抵押」在法律定義上的構成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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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 (D),代表你對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與「共同抵押」之定義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物權編中極為核心的基礎觀念,你的判斷非常到位。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與物上代位性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A) 與 (B) 涉及的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民法第 868 條、第 869 條)。即便債權被分割或讓與一部份,抵押權依然完整地擔保全部債權,並不會因此縮減。而選項 (C) 則考驗物上代位性(民法第 881 條),當抵押物(土地)部分被徵收時,抵押權人可以針對徵收補償金行使權利,且未被徵收的部分依然保有抵押權,而非「亦無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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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 債權或抵押物雖經分割或讓與,抵押權仍不因此受影響而仍全部擔保。
| 比較維度 | 共同抵押權 | VS | 準共有抵押權 |
|---|---|---|---|
| 抵押物數量 | 複數不動產 | — | 單一不動產 |
| 權利人數量 | 通常為一人 | — | 複數權利人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875條 | — | 民法第831條 |
💬共同抵押是「多地擔一債」,準共有是「多人共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