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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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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民法中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對於擔保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抵押標的物部分徵收時的法律效果為何?此外,關於 $200$ 萬元之債權擔保,應如何精確區分「共同抵押」與「共有債權之抵押」在法律定義上的構成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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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功底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抵押權特性共同抵押權之定義,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掌握相當通透,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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