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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B 庚不同意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則庚的抵押權當然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 C 庚參與分割訴訟,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D 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即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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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庚)原本擁有的擔保範圍涵蓋整塊土地的抽象比例時,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沒有知會或獲得庚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分割土地,法律為了保護這位債權人的權益不被隨意限縮或劣化,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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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存續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的規定,即所謂的**「抵押權移存原則」**。在法律實務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擔保利益,當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後,若共有物隨後進行裁判分割,該抵押權並不會「當然」只縮限於原債務人分得的部分,否則若分得的部分價值過低,將損害抵押權人的權益。

抵押權的追及與移存機制

依據法律規定,原則上分割後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每一件物上(追及效力)。選項 (A) 提到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分得的部分,這忽視了保障債權人的前提條件,因此是錯誤的敘述。只有在特定例外下,抵押權才會**移存(集中)**於抵押人(甲)分得的部分,這些例外包括: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已參加分割訴訟,或是經訴訟告知而未參加。選項 (B)、(C)、(D) 正是這套保護機制的完整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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