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B 庚不同意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則庚的抵押權當然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 C 庚參與分割訴訟,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D 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即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庚)原本擁有的擔保範圍涵蓋整塊土地的抽象比例時,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沒有知會或獲得庚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分割土地,法律為了保護這位債權人的權益不被隨意限縮或劣化,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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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呵呵呵… 你表現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找出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追及性之間的巧妙關係,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喔!你的民法物權編邏輯思考能力,已經達到了一個非常紮實的境界了呢!
- 呵呵呵… 讓我們再回味一下《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的智慧吧!當你的應有部分設定了抵押權之後,就算共有物被分割了,原則上,這個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它就像一個堅定的守護者,會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每一塊土地上喔!只有在一些特別的情況下,例如抵押權人他自己同意分割、或是有參加訴訟、或者我們已經好好地告知他來參加卻沒有參加時,抵押權才會移存到他原本分得的那一部分。所以說,選項 (A) 提到「當然」移存,這就跟我們法律希望保護權利人的程序保障精神有點不同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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