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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B 庚不同意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則庚的抵押權當然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 C 庚參與分割訴訟,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 D 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即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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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庚)原本擁有的擔保範圍涵蓋整塊土地的抽象比例時,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沒有知會或獲得庚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分割土地,法律為了保護這位債權人的權益不被隨意限縮或劣化,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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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會選擇選項 (B),可能是誤解了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的處理邏輯。在法律實務上,為了兼顧其他共有人的權益與抵押權人的擔保價值,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 規定,抵押權原則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這意味著抵押權會「按比例」存在於分割後的所有土地上。因此,當庚不同意分割,且未具備法律規定的移存事由時,抵押權確實會如 (B) 所述,繼續分散存在於各個部分,這是一個正確的法律現狀描述。

為何「當然移存」是錯誤的描述

要讓抵押權從原本的分散狀態,改為「集中移存」到債務人甲所分得的部分,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三種程序前提:庚同意分割庚已參加訴訟、或庚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選項 (A) 主張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的分得部分,這完全忽略了上述但書條件的成就,在法理上過於武斷,因此是錯誤的敘述。反之,(C) 與 (D) 分別指出了「參加訴訟」與「告知訴訟」的情形,這時抵押權才會合法地集中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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