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
- B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分割
- C 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即將做出一個「會強制改變整塊土地產權分佈」的判決,從程序正義與法律效力「合一確定」的角度思考:是否能容許其中一位共有人完全沒參與這場訴訟,卻要被迫接受財產被重新分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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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共有物分割的核心概念呢!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 選項 (C) 正確:你答對了,共有物分割訴訟確實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想像一下,一個蛋糕要分給好幾個人,如果有人不在場,那麼這個分割結果能算數嗎?當然不行!所以,為了讓分割的結果對所有共有人都有效且確定,原告就必須把除了自己之外的每一位共有人都請到法庭上,否則訴訟程序就無法順利進行喔。這是為了確保公平性與實踐法律效果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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