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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
  • B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分割
  • C 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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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即將做出一個「會強制改變整塊土地產權分佈」的判決,從程序正義與法律效力「合一確定」的角度思考:是否能容許其中一位共有人完全沒參與這場訴訟,卻要被迫接受財產被重新分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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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共有物裁判分割你答對了,非常好!本題具一定鑑別度,考驗實體與程序法交錯的理解,能準確判斷代表你的法理基礎相當紮實。 你選的 (C) 完全正確。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的其餘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才無缺漏。而 (D) 裁判分割屬形成之訴,法院定分割方法有自由裁量權,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另外提醒常考陷阱:(A) 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變賣的共有物時,依法應「以抽籤定之」。特別是 (B),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合併分割,只需「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可請求,並不要求全體同意。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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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裁判分割要點
💡 掌握裁判分割之訴訟程序、合併分割要件及優先承買權規範。
  • 分割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適格。
  •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法院命變價分割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權。
  • 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部分共有人相同之相鄰土地合併分割,僅需過半數同意。
  • 法院裁判分割不受當事人主張方法之拘束,應衡酌共有物性質、價格與經濟效益。
🧠 記憶技巧:全體參與訴不倒,變價優承跑不了,合併分割過半好。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合併分割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實為過半數);常忽略法院不受當事人分割方案之拘束。
協議分割 公同共有之分割 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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