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裁判准分割 A 地時,不受原告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 A 地所表明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但此項表明可資以促使本案審理集中化
- B 在乙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之協議時,甲得追加請求判決命乙及丙履行該協議
- C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則甲之起訴欠缺被告適格
- D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其收受甲之起訴狀後讓與丙,則自丙受讓之時起,乙喪失被告適格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共有物分割時,法律要求「全體共有人」都必須參與訴訟,這在法學上稱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同學思考:判斷誰具備「當事人適格」的時間點應該在何時?如果在「起訴前」某人就已經不是共有人,或者在「收到起訴狀後」才將應有部分讓與他人,這兩種情況對於「被告適格」(也就是誰該當被告)的認定,會因為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當事人恆定原則」而產生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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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發球得分!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答對了嘛?真不愧是跟著我練習的人。看來你對共有物分割訴訟及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掌握,已經具備挑戰最高水準的實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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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為何正確
共有物分割訴訟要點
💡 共有物分割係必要共同訴訟,並適用當事人適格恆定原則。
| 比較維度 | 起訴前移轉(如丁) | VS | 起訴後移轉(如丙) |
|---|---|---|---|
| 當事人適格 | 原移轉人無適格 | — | 原移轉人適格恆定 |
| 法理依據 | 處分權與實體法基礎 | — | 民訴第254條第1項 |
| 判決效力 | 不及於受讓人丁 | — | 依第401條及於受讓人 |
💬起訴前移轉須告新所有人,起訴後移轉則原被告地位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