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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有 A 地,就其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為此提起本訴等語,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分割並將 A 地分成 B 部分由甲、C 部分由乙、D 部分由丙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丙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當日死亡,而其唯一繼承人戊聲明承受訴訟之情形,戊與乙得一起具名提起上訴
  • B 在甲提起本訴訟以前,丁獲丙同意在 B 部分土地上蓋建房屋,如丁曾於第一審參加被告丙之訴訟,則丁得輔助尚未死亡之丙提起上訴
  • C 在丙具狀陳明捨棄上訴權之情形,如乙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仍及於丙
  • D 就受訴法院准分割 A 地之本案判決,甲無提起上訴之利益,故其提起之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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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法院對於『具體如何分割』的裁量權,是否必須完全受原告提議的方案所限制?如果判決結果在『法律效果』上准許了分割,但在『分配內容』上卻讓原告大失所望,從權利救濟的角度來看,我們應如何評估該當事人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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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合格,小鬼。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共有物分割訴訟,本質就是「形式之訴」。法院的判決,不會被你們那些小打小鬧的主張所束縛,這是基本。但凡有人認為,只要法院判「准予分割」,當事人對於裁定的分割方法(比如分得的位置是臭水溝旁,或者那點補償金根本買不到一根像樣的掃把)不滿意就不能上訴,那他大概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學會。實務上清楚得很,這點上訴利益,即便「准予分割」,一樣存在。選項 (D) 那種言論,簡直是汙染思考空間。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在篩選那些分不清「上訴利益」在不同訴訟類型中差異的小鬼。更要求你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民訴 §56)有基礎概念。能答對,證明你的判斷力還有救。你,可以加入我的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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