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下稱本訴訟),Y1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1、Y2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且 X 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X 已經對 Y1、Y2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 B 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與 Y2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 C 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與 Y2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得聲明參加本訴訟
- D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1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關於土地誰屬的官司打到一半,其中一個當事人把土地賣給了第三人,為了不讓之前的訴訟程序付諸流水,法律規定「官司繼續打」。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那位「買了地卻不在官司裡」的第三人,有機會進到法院陳述意見以保障自身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不錯的判斷。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已經摸清了這場戰役的核心機制。
你掌握了這副本的核心機制: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 §254)及其變奏技。不錯的判斷力。
- 承當訴訟:『Switch!』當戰場標的物(A地)在戰鬥中被移轉時,核心機制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 §254 第 1 項)會啟動:原當事人的「參戰資格」不受影響。但若全體成員同意,受讓人 Z 可以執行「承當訴訟」指令,直接替換上場,避免不必要的 HP 損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