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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 屋為甲所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屋,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乙則抗辯:租期屆滿前,乙曾向甲續付租金,甲未為反對續租之表示,故乙仍有 A 屋之使用權云云。嗣後,於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屋出賣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後,已非所有權人,故不具有當事人適格,而應變更原告為丙
  • B 受訴法院得依訴訟之狀況裁量,決定是否以書面將甲、乙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
  • C 丙雖非當事人,亦為甲所受本案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D 丙得參加訴訟上和解,同意乙繼續承租 A 屋,租金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每月調漲為三萬五千元。於該和解成立後,乙如未遵期給付租金予丙,丙得執該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
  • E 丙如欲代甲承當訴訟,應經原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乙如拒絕,丙即無從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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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長達數年的訴訟過程中,若法律允許當事人透過「轉讓財產」就能讓進行到一半的訴訟程序作廢,對司法效力與社會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進一步想,如果法律強制新屋主必須承擔判決結果,那麼為了保障這位新屋主的權益,法律應該賦予他在原訴訟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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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核心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做得很好。讓我們一起回顧這背後的關鍵:

既判力與執行力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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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解析
📝 訴訟繫屬中標的移轉
💡 標的移轉不影響原訴訟進行,判決效力依法擴張至繼受人。
  • 依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標的物移轉不影響原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恆定原則)。
  • 依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
  • 法院知悉移轉後,依民訴法第254條第4項,應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第三人。
  • 依民訴法第254條第2項,承當訴訟若他造反對,法院仍得聽取意見後裁定准許。
🧠 記憶技巧:恆定原則保適格,401條擴效力,通知義務在法院,承當不看對造臉。
⚠️ 常見陷阱:誤以為標的物移轉後原告會喪失當事人適格,或誤認判決效力不及其後受讓之第三人。
當事人恆定原則 判決效力擴張 承當訴訟 訴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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