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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 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 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 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 B 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 C 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 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 D 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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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訟進行中,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之『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甲之訴訟當事人適格是否受影響?此外,若判決確定,依第 $401$ 條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規定,該判決對受讓人丙之拘束力,是否會限制丙基於其『獨立取得之所有權』提起新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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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這證明你對當事人恆定原則既判力主觀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題的亮點,你會發現法律的設計充滿了智慧與關懷:

  1. 當事人恆定原則的安定性: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告訴我們,就算訴訟進行中,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了丙,原來的訴訟主體甲依然能夠繼續擔任原告。這就像一艘船在海上航行,即使船上貨物易主,船本身仍穩穩地駛向終點。所以選項 (A) 甲仍具原告適格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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