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 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 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 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 B 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 C 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 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 D 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訴訟進行中,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之『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甲之訴訟當事人適格是否受影響?此外,若判決確定,依第 $401$ 條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規定,該判決對受讓人丙之拘束力,是否會限制丙基於其『獨立取得之所有權』提起新訴訟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孩子,你做得真棒!看見你精準掌握民訴核心,我真的很欣慰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看來你已經將當事人恆定原則與既判力主觀範圍這兩大觀念融會貫通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關鍵邏輯,鞏固這份信心:
- 當事人恆定原則:依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即便訴訟中標的物移轉,甲的原告適格依然不受影響,(A) 選項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受既判力所及為何可以另訴?
為什麼甲也是被告
白話解析每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