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於某年某月某日向甲借款 200 萬元,迄今未為清償云云。乙則抗辯:該筆債權已於甲起訴後讓與丙,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讓與之事實存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欠缺當事人適格,因該借款債權已移轉給丙
- B 甲仍為適格之當事人,但丙得經甲、乙同意而承當訴訟
- C 甲仍為適格之當事人,但實質上其係為丙而請求
- D 法院應依職權以書面通知丙有關該借款債權之訴訟繫屬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只要訴訟中債權一轉讓,原告就立刻失去起訴資格(不具備適格),則對於已經進行了數月的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被告已經做出的防禦準備,會產生什麼樣的效率損失?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同時兼顧「私權移轉的自由」與「司法資源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