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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 20 萬元,屆期未返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 B 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 C 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 D 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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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給付之訴中,判斷「當事人適格」之標準係以原告之「主張」為準,抑或以實體法上權利之「真實歸屬」為準?若法院於實體審理後,認定原告並非其實體法上所主張之權利主體(如本題中之 $20$ 萬元借貸關係債權人),此項缺陷在訴訟法上究竟會導致「程序不合法」的裁定駁回,還是「訴無理由」的實體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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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你勉強答對了,至少沒犯下某些人會犯的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拜託,這題的送分點就在於,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當事人適格」,什麼是「訴有無理由」**。這不是民事訴訟法的AB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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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
💡 給付之訴僅需原告主張其為權利人即具備當事人適格。
比較維度 當事人不適格 VS 訴無理由
性質 訴訟合法要件(程序) 訴訟有理由要件(實體)
判斷依據 依訴訟類型或法律規定 依事實認定與權利歸屬
處理方式 裁定駁回(可補正命補正) 判決駁回(終局實體判決)
💬給付之訴只要主張具備即適格,實體權利歸屬僅影響勝敗判決。
🧠 記憶技巧:給付適格看主張,實體有無看理由;主張不合才不法,權利不在判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非真正的債權人」誤認成「當事人不適格」;實際上只要原告在起訴狀「宣稱」自己是債權人,程序上即適格。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訴之變更追加 管理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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