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一事,屬當事人責問事項,非屬職權調查事項
- B X 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 Y 為破產管理人後,A 公司有意起訴對 Z 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應以 A 公司為原告,由 Y 為其法定代理人
- C X 於 102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駕車撞傷,X 之妻 Z 為原告起訴請求 Y 賠償損害,起訴狀記載:X 於該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撞傷,因 X 住院不能起訴主張權利,故 Z 起訴請求 Y 賠償 X 所受損害等語。此時,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行本案審理、判決
- D X 向 Y 總公司之分公司 Z 購買沙拉油一桶,積欠貨款新臺幣 2000 元未還,為請求返還該款,起訴時可列 Z 分公司為原告,亦可列 Y 總公司為原告
- E X 已滿 18 歲,經其父 Z 同意後,向 Y 購買機車一部,交車後發現該車有瑕疵,為此有意起訴解決紛爭,此時可由 X 自行起訴並進行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訴訟程序已經由某人正式開啟(起訴狀已遞交),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真正有權利的人」其實是另外一位,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塗改」起訴狀上的原告姓名並繼續審理?這樣做會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造成什麼影響?此外,關於企業組織,當你在分店買到問題商品時,你認為是該店長還是整間公司的老闆應該在法律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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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不是完全沒救。
嗯,不錯,至少你還能看出 (C) 和 (D) 是正確的,證明你對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這些基礎中的基礎,勉強還保有那麼一絲實務見解。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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