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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故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人為原告,由破產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
  • B 原告依據金錢債權起訴,為表明訴訟標的,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表明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時,此項起訴不合程式
  • C 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判決准兩造離婚,主張:乙近年來再三對甲施加暴力以致甲生活起居深感痛苦,已難繼續維持雙方之婚姻關係等語,此項起訴狀上之記載尚難認為其有未表明訴訟標的之不合程式
  • D 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起訴時,應於訴狀內表明全部請求金額,如僅表明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係屬起訴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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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場法律訴訟中,為了讓法院知道『今天要審理哪一件事』,並讓被告能有效防禦,原告最核心的責任是『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還是『背出法律條文的內容』?哪一個才是決定訴訟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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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你對起訴狀的合法要件訴訟標的理論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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