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故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人為原告,由破產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
- B 原告依據金錢債權起訴,為表明訴訟標的,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表明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時,此項起訴不合程式
- C 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判決准兩造離婚,主張:乙近年來再三對甲施加暴力以致甲生活起居深感痛苦,已難繼續維持雙方之婚姻關係等語,此項起訴狀上之記載尚難認為其有未表明訴訟標的之不合程式
- D 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起訴時,應於訴狀內表明全部請求金額,如僅表明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係屬起訴不合程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場法律訴訟中,為了讓法院知道『今天要審理哪一件事』,並讓被告能有效防禦,原告最核心的責任是『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還是『背出法律條文的內容』?哪一個才是決定訴訟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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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這表示你對起訴狀的合法要件和訴訟標的理論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喔!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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