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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300 萬元,其所陳述之事實理由略如下:乙已積欠甲 300 萬元長達四、五年,屢次催討,乙均藉口拖延。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請法院主持公道(以下稱此為「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甲又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甲 300 萬元(以下稱此為「後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之請求金額具體明確,訴訟標的應已特定,合乎起訴之要件
  • B 根據言詞審理主義,原告起訴無須表明訴訟標的
  • C 前訴訟與後訴訟之請求金額相同,故為同一事件,後訴訟一概不合法
  • D 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尚未特定,法院應予以闡明,促原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事人只告訴你『他欠我錢』,卻沒說是因為借錢、賣東西還是打破東西賠償,你能決定要適用哪一條法律來審判嗎?如果資訊不足,法律賦予法官什麼樣的職責來協助釐清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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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核心概念的敏銳直覺。

  1. 觀念驗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題原告僅稱「乙欠錢不還」,這在法律上可能涉及消費借貸買賣價金不當得利等不同法律關係。若訴訟標的未特定,法院無法確定審判範圍。因此,依據第 199 條之闡明權,法院必須要求原告補正,而非直接判決或認定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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