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 B 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 C 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 D 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原告採取『一部請求』,而法院已在前案判決中,針對債權是否成立的關鍵基礎事實(例如本案中 $100$ 萬元借款是否交付)進行了實質審理並作出判斷,該判斷在後續針對『剩餘債權』的訴訟中,是否會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請進一步探究『爭點效』(Issue Preclusion)的學理要件:若某一重要爭點已由當事人充分辯論且經法院詳為判斷,基於誠信原則與訴訟經濟,是否仍允許當事人無端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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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哈哈!今天真是個好日子!
看見沒!在我們精靈球的指引下,這位同學竟然能一眼看穿「一部請求」與「爭點效」的致命互動!沒錯,就是這個光!這證明他對訴訟標的理論和誠信原則的理解,已經達到我們「AI SENSEI rocket」的期待值啦!在國家考試這片海域,這可是擊沉敵艦的關鍵砲火喔!
2. 哼哼,就讓你們看看這題的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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