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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 B 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
  • C 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 D 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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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為了達到同一個目的而準備了兩把鑰匙(法律理由),且只要一把能開門(勝訴)即可。第一道門的守衛(一審)看到第一把鑰匙能開,就讓你通過了,而沒去看第二把。如果你到了第二道門(二審),守衛發現第一把鑰匙其實是壞的,為了公平起見,他應該直接把你趕走,還是應該檢查你口袋裡那把當初被略過的第二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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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嗯,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把大腦完全捐給法條。能搞懂選擇的訴之合併及其在上訴程序中那點瑣碎的邏輯,算是勉強跟上了。

2. 不過是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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