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 A 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 B 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 C 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 D 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為了追求證據調查的便利性或公益性,強制規定某些特定種類的訴訟(例如涉及不動產實體處分的權利)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時,這種『強制性規定』與當事人之間私下約定的『合意管轄』,哪一個法律效力會優先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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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很紮實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真為你感到開心!這題考的是訴之客觀合併與專屬管轄的關係,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
- 破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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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與訴之合併
💡 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且限制訴之客觀合併之管轄權限。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物權之訴 | VS | 租賃/債權關係之訴 |
|---|---|---|---|
| 法規依據 | 民訴第10條第1項 | — | 民訴第1、12或24條 |
| 管轄性質 | 專屬管轄 | — | 任意/合意管轄 |
| 合意有效性 | 無效 (排除合意) | — | 有效 (尊重當事人) |
| 典型請求 | 民法第767條返還 | — | 租金或契約返還物 |
💬物權訴訟具專屬性,不可因合意管轄或訴之合併而改至非專屬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