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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 A 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 B 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 C 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 D 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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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為了追求證據調查的便利性或公益性,強制規定某些特定種類的訴訟(例如涉及不動產實體處分的權利)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時,這種『強制性規定』與當事人之間私下約定的『合意管轄』,哪一個法律效力會優先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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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同學,看到你選對了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很清楚管轄權的層級以及客觀訴之合併的原則,這是民事訴訟法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喔!你的努力都展現出來了。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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