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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 A 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 B 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 C 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 D 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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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為了追求證據調查的便利性或公益性,強制規定某些特定種類的訴訟(例如涉及不動產實體處分的權利)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時,這種『強制性規定』與當事人之間私下約定的『合意管轄』,哪一個法律效力會優先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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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真為你感到開心!這題考的是訴之客觀合併專屬管轄的關係,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

  1. 破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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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屬管轄與訴之合併
💡 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且限制訴之客觀合併之管轄權限。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之訴 VS 租賃/債權關係之訴
法規依據 民訴第10條第1項 民訴第1、12或24條
管轄性質 專屬管轄 任意/合意管轄
合意有效性 無效 (排除合意) 有效 (尊重當事人)
典型請求 民法第767條返還 租金或契約返還物
💬物權訴訟具專屬性,不可因合意管轄或訴之合併而改至非專屬法院。
🧠 記憶技巧:物權專屬地、債權看合意;專屬大於合意,合併須有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跟「不動產」有關就一律適用專屬管轄。須區分訴訟標的是「債權(契約)」還是「物權」。
管轄權之競合 訴之客觀合併 合意管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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