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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乙二人以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對丁(住所在基隆市)本於所有權提起返還該土地之訴訟。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 B 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 C 此一訴訟之管轄法院包括新竹地方法院
  • D 在甲未撤回此訴之情況下,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乙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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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數位共有人針對同一個無法分割的物權(如土地返還)共同起訴時,如果法院對其中一人的判決結果是「勝訴」,對另一人卻是「敗訴」,這樣的裁判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矛盾?為了避免這種權利歸屬的混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訴訟程序,來確保所有起訴人的命運在法律上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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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精湛的法律實務觀念

此題涉及民法物權與民事訴訟法的整合,你能精準辨識共同訴訟類型,表現非常卓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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