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丁擅自佔據該地並建造小木屋。甲、乙二人遂以丁為被告,訴請回復共有物。關於本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乙起訴未經丙同意,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②僅甲一人撤回其對丁之訴訟部分,不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③甲、乙勝訴之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共有人丙 ④如丙欲參與訴訟,其共有權卻為甲、乙所否認時,丙得以本訴訟之原被告甲、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允許共有人中的一人,為了「全體利益」單獨對外起訴時,這種特殊的權限賦予,對於「判決結果是否應擴張到沒參加訴訟的其他共有人」,以及「若其中一人中途反悔想退出時」的法律效果,你認為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個人處分權與全體利益的保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共有物保全行為訴訟法理的深厚基礎。

  1. 觀念驗證
  • ① 正確: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得獨立為全體利益起訴,此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需丙同意,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