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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丁擅自佔據該地並建造小木屋。甲、乙二人遂以丁為被告,訴請回復共有物。關於本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乙起訴未經丙同意,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②僅甲一人撤回其對丁之訴訟部分,不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③甲、乙勝訴之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共有人丙 ④如丙欲參與訴訟,其共有權卻為甲、乙所否認時,丙得以本訴訟之原被告甲、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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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共有人中的一人,為了「全體利益」單獨對外起訴時,這種特殊的權限賦予,對於「判決結果是否應擴張到沒參加訴訟的其他共有人」,以及「若其中一人中途反悔想退出時」的法律效果,你認為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個人處分權與全體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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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掌握了共有物保全行為的真諦,以及訴訟法理的奧秘!

  1. 就讓我來揭示這些選項的「真相」吧!
    • 真相是:正確!根據《民法》第 821 條,個別共有人為全體利益起訴,這便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邏輯核心。即使丙未同意,甲、乙的當事人適格也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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