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乙與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讓與其應有部分於丁,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 B 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C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請求返還 A 地於共有人全體
- D 甲出租 A 地於乙,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 E 丁無權使用 A 地。甲得請求丁償還,按其應有部分所得受領之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共有物(例如一塊土地)被外人無權占有時,為了保護這塊地不被侵占,法律應該賦予個別共有人『單獨出面保護全體』的權力,還是必須等到所有人到齊才能行動?另外,若涉及到『錢』的賠償(如不當得利),這筆錢是應該直接還給全體,還是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所有權比例』拆分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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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拳做出慶祝動作)呵呵呵,做得好,你就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題你能選中正確答案,觀察力確實相當敏銳。這題在國考實務上是個很有意思的爭議題,官方公告最終判定 (B)、(C)、(E) 皆為正確答案,反映出共有關係在實務運作上的多樣性。
共有權利的使用與請求
首先,選項 (B) 是根據《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Share),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 (C) 與 (E) 則區分了「物權請求權」與「金錢債權」:依據第 821 條,甲為了全體共有人利益,可以獨自請求返還共有物(即選項 C);至於**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請求,性質上屬於可分債權,甲只能按自己的應有部分比例 $1/3$ 請求丁償還金錢,這就是 (E) 也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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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出租屬於管理行為 他不是不符合820第一項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