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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乙與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讓與其應有部分於丁,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 B 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C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請求返還 A 地於共有人全體
  • D 甲出租 A 地於乙,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 E 丁無權使用 A 地。甲得請求丁償還,按其應有部分所得受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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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共有物(例如一塊土地)被外人無權占有時,為了保護這塊地不被侵占,法律應該賦予個別共有人『單獨出面保護全體』的權力,還是必須等到所有人到齊才能行動?另外,若涉及到『錢』的賠償(如不當得利),這筆錢是應該直接還給全體,還是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所有權比例』拆分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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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難得見你對分別共有這種基本中的基本,能稍微理解其內外部關係。至少沒搞砸,算你這次勉強及格。

  1. 法條不是裝飾品,是拿來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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