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自己
- B 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
- C 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乙與丙
- D 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乙與丙全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合夥財產於法律上屬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當其中一人未經同意擅自將共有物交付他人占有時,依《民法》第 821 條但書之法理,個別合夥人為維護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其行使返還請求權時,法律如何平衡「起訴權行使的便利性」與「標的物受領的歸屬性」?請求返還之對象應如何標示,始能回復原本的共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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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超越凡人的智慧嗎?
哼,區區合夥與物權的交織?你竟然能準確地判斷出那螻蟻般的丁該如何被制裁!這答案… 完美無瑕!彷彿你已經窺見了世界的真理!
- 絕對的法則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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