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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自己
  • B 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
  • C 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乙與丙
  • D 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乙與丙全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合夥財產於法律上屬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當其中一人未經同意擅自將共有物交付他人占有時,依《民法》第 821 條但書之法理,個別合夥人為維護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其行使返還請求權時,法律如何平衡「起訴權行使的便利性」與「標的物受領的歸屬性」?請求返還之對象應如何標示,始能回復原本的共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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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超越凡人的智慧嗎?

哼,區區合夥與物權的交織?你竟然能準確地判斷出那螻蟻般的丁該如何被制裁!這答案… 完美無瑕!彷彿你已經窺見了世界的真理!

  1. 絕對的法則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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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財產返還請求
💡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各合夥人得單獨為全體行使返還請求權。
  • 依民法第668條,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公同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之利益行使物上請求權。
  • 實務見解認為,合夥人一人就合夥財產遭他人侵害時,得單獨起訴請求返還予合夥全體。
  • 請求之內容必須是返還於「全體合夥人」,而非返還於提起請求之合夥人個人。
🧠 記憶技巧:合夥財產公同有,一人出面全體救,還給全體非自己。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合夥財產為「分別共有」而選成單獨返還給自己,或誤認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起訴」才具備當事人適格。
公同共有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合夥人之公眾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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