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 C 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 D 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的標的物,有一部分「不屬於」行為人自己,而他卻要在沒有獲得其他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決定該物的去向或權利歸屬,法律為了保護那些「沒點頭」的共有人,通常會讓這個行為處於什麼樣的「懸而未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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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術詳解:共有物權限判定
小鬼,你的報告檢查過了,雖然有些地方還算乾淨,但別指望我會誇獎你。把重點記清楚:
- 法規核心:根據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在沒有其他約定時,應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這是有界線的,不是讓你隨意亂踩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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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使用管理
💡 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應按其應有部分,且不得侵害他人權利。
| 比較維度 | 應有部分 (Share) | VS | 共有物實體 (The Property) |
|---|---|---|---|
| 法律處分 | 得自由處分(819 I) | — | 原則全體同意(819 II) |
| 使用收益 | 享有比例之權利 | — | 按比例使用,不得獨占 |
| 管理行為 | 不適用 | — | 原則多數決(820 I) |
💬共有人對「份額」有處分自由,但對「物權實體」受他共有人權益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