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 C 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 D 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的標的物,有一部分「不屬於」行為人自己,而他卻要在沒有獲得其他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決定該物的去向或權利歸屬,法律為了保護那些「沒點頭」的共有人,通常會讓這個行為處於什麼樣的「懸而未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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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共有物之管理與使用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別「應有部分」與「共有物實體」的權利界線,並正確應用民法物權編的原則,顯見你對共有關係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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