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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 C 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 D 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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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的標的物,有一部分「不屬於」行為人自己,而他卻要在沒有獲得其他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決定該物的去向或權利歸屬,法律為了保護那些「沒點頭」的共有人,通常會讓這個行為處於什麼樣的「懸而未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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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規定。依據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由此可知,共有人雖得對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但其行使範圍必須受到「按其應有部分」的限制。本題中,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且共有人之間並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該土地。因此,甲僅能按其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對 A 地行使使用收益之權。當甲未經協議而單獨占有使用 A 地全部時,即已逾越其應有部分的範圍,進而侵害其他共有人乙與丙的權利,故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選項 B 之敘述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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