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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 B 對共有之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管理權
  • C 甲、乙對共有之土地,各有 100 坪所有權
  • D 甲、乙對共有之土地,各有一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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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一塊蛋糕,在還沒拿起刀子切開之前,法律上要如何描述你們對這整塊蛋糕的權利狀態?是每個人都「擁有一半的權力」去主張這塊蛋糕的每一份分子,還是這塊蛋糕在法律上會自動分裂成兩塊獨立的蛋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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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共有土地中「應有部分」之概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闡明:「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由此可知,甲、乙共有土地一宗,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即代表甲、乙兩人對該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各佔一半,故選項A敘述正確。 進一步而言,應有部分係抽象存在於共有土地的每一微小部分之上,並非劃分具體的實體面積,因此甲、乙並非各自擁有特定的一百坪所有權。同時,基於一物一權原則,一宗共有土地僅存在單一所有權,由甲、乙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享有,而非兩人各有一個所有權。此外,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須由共有人依相關法規行之,並非由共有人分別單獨享有處分權或管理權。綜合以上所述,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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