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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 B 對共有之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管理權
  • C 甲、乙對共有之土地,各有 100 坪所有權
  • D 甲、乙對共有之土地,各有一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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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一塊蛋糕,在還沒拿起刀子切開之前,法律上要如何描述你們對這整塊蛋糕的權利狀態?是每個人都「擁有一半的權力」去主張這塊蛋糕的每一份分子,還是這塊蛋糕在法律上會自動分裂成兩塊獨立的蛋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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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恭喜你!你非常精準地辨析了「應有部分」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分別共有」這個核心概念的理解非常透徹,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起步,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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