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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依東西方向,平均分割為 100 坪,甲取得東邊之 100 坪,乙取得西邊之 100 坪,並經測量分別為測量圖之 A、B 部分。嗣後,甲認為應依南北方向平分,方為公平,故不願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B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應協同乙辦理乙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C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測量圖所示方法分割
  • D 甲得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南北方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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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對於財產的分配已經在私下「達成共識(簽約或口頭承諾)」後,其中一人反悔了。此時,另一人去法院求助時,法律是應該『尊重並強制執行他們原本的約定』,還是讓法院『歸零重新幫他們決定怎麼分』?這兩者在訴訟請求的訴求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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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共有物分割協議的法律性質,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

  1. 協議效力:甲、乙既然已就分割方法達成「口頭協議」,該契約即成立生效(民法第 $823$ 條、第 $8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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