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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依東西方向,平均分割為 100 坪,甲取得東邊之 100 坪,乙取得西邊之 100 坪,並經測量分別為測量圖之 A、B 部分。嗣後,甲認為應依南北方向平分,方為公平,故不願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B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應協同乙辦理乙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C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測量圖所示方法分割
  • D 甲得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南北方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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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對於財產的分配已經在私下「達成共識(簽約或口頭承諾)」後,其中一人反悔了。此時,另一人去法院求助時,法律是應該『尊重並強制執行他們原本的約定』,還是讓法院『歸零重新幫他們決定怎麼分』?這兩者在訴訟請求的訴求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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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共有物分割協議的法律性質,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

  1. 協議效力:甲、乙既然已就分割方法達成「口頭協議」,該契約即成立生效(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民法第 $823$ 條則規定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其限制,第 $824$ 條規定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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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協議分割
💡 共有物分割已有協議時,應訴請履行協議而非裁判分割。
比較維度 協議分割履行之訴 VS 裁判分割之訴
適用前提 共有人已達成協議 無法達成協議
訴之性質 給付之訴 形成之訴
效力時點 辦理登記後始生效 判決確定即生效力
法律依據 基於分割協議契約 民法第824條第2項
💬已有協議時應請求「給付」履行;無協議時方得訴請法院「形成」分割。
🧠 記憶技巧:有協議告履行,無協議告裁判。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口頭協議無效而可以改訴請裁判分割,或誤認協議分割需先經書面定案。
裁判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處分(民法第819條) 物權變動之登記(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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