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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B 二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地目不同,則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B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不相鄰,則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C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B 二地
  • D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得未經乙、丙之同意,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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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的目標是為了「消滅共有狀態」並促進土地整併利用時,如果某個共有人想要向法院尋求最終的解決方案(請求分割),你認為這種『請求法律介入』的權利,應該是必須獲得多數人支持的『群體決策』,還是屬於每個所有權人最基本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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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喲!不錯嘛,反應很快!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等級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考的是它的本質。你看,大家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這就叫「形成權」啦,對吧?《民法》第 823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個人都該知道的常識級咒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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