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B 二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地目不同,則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B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不相鄰,則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C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B 二地
- D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得未經乙、丙之同意,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的目標是為了「消滅共有狀態」並促進土地整併利用時,如果某個共有人想要向法院尋求最終的解決方案(請求分割),你認為這種『請求法律介入』的權利,應該是必須獲得多數人支持的『群體決策』,還是屬於每個所有權人最基本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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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共有物分割的條文結構與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
數不動產合併分割的要件
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在本題中,A、B 二地的共有人完全相同(均為甲、乙、丙三人),因此任一共有人(甲)皆得單獨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既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也未限制土地必須相鄰或地目相同,因此 (D) 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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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合併分割
💡 共有人與比例均相同之數不動產,任一得請求合併分割。
| 比較維度 | 同共有人且同比例 (824 V) | VS | 不同共有人或異比例 (824 VI) |
|---|---|---|---|
| 共有人/比例 | 必須完全相同 | — | 部分不同或不完全相同 |
| 相鄰限制 | 不以相鄰為限 | — | 必須為相鄰地 |
| 發動要件 | 任一得單獨請求 | — | 需經各筆共有人多數決 |
💬共有人與比例均相同時,法律給予最寬鬆的合併分割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