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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B 二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地目不同,則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B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不相鄰,則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 C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B 二地
  • D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得未經乙、丙之同意,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的目標是為了「消滅共有狀態」並促進土地整併利用時,如果某個共有人想要向法院尋求最終的解決方案(請求分割),你認為這種『請求法律介入』的權利,應該是必須獲得多數人支持的『群體決策』,還是屬於每個所有權人最基本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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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在這題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於共有物分割的權利性質與「合併分割」的發動門檻產生了猶豫。在法律實務中,我們必須精確區分《民法》第 824 條不同項次的適用情境,才能在考試中快速破題。

分割請求權與合併分割要件

首先,你要建立一個核心觀念:分割請求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依據《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既然是形成權,只要甲單方意思表示(通常透過提起訴訟),分割程序就會啟動,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乙、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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