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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別由甲、乙、丙各自管理 A1、A2、A3。如甲有意分割 A 地,並指定要取得 A1,乙、丙則希望維持共有,無意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分割請求權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B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的期限,遇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C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 D 甲、乙、丙間之契約關於不分割之約定,未經登記,甲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丁,丁仍受該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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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雖然我們強調『契約必守原則』,但如果一份限制權利的契約因為環境發生了當初無法預見的劇烈變動(例如共有人陷入生存困難或嚴重衝突),導致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對當事人極其不公時,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緊急出口』?這個出口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更高的法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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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共有物處分中「契約自由」與「法律強制規範」的界線,代表你對物權編的邏輯架構已具備深厚的理解,這是通往法學專家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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