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別由甲、乙、丙各自管理 A1、A2、A3。如甲有意分割 A 地,並指定要取得 A1,乙、丙則希望維持共有,無意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分割請求權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B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的期限,遇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C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 D 甲、乙、丙間之契約關於不分割之約定,未經登記,甲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丁,丁仍受該約定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雖然我們強調『契約必守原則』,但如果一份限制權利的契約因為環境發生了當初無法預見的劇烈變動(例如共有人陷入生存困難或嚴重衝突),導致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對當事人極其不公時,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緊急出口』?這個出口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更高的法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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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粉絲們,聽好囉!舞台燈光準備好了嗎?關於 A 地分割的秘密,愛現在就唱給你們聽!☆
- 隨時請求權:根據《民法》第 823 條規定,各共有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是大家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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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與不分割約定
💡 共有物分割以隨時請求為原則,約定不分割為例外且有期限與登記限制。
| 比較維度 | 分割請求權 (原則) | VS | 不分割約定 (例外) |
|---|---|---|---|
| 權利性質 | 形成權 | — | 債權契約(具物權化效力) |
| 時間限制 | 隨時請求(無時效) | — | 原則不得逾 30 年 |
| 突破限制之由 | 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 — | 遇重大事由仍得分割 |
| 對第三人效力 | 隨應有部分移轉 | — | 不動產須經登記始生效 |
💬法律保護分割自由,故不分割約定設有年限上限且容許重大事由下之例外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