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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別由甲、乙、丙各自管理 A1、A2、A3。如甲有意分割 A 地,並指定要取得 A1,乙、丙則希望維持共有,無意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分割請求權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B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的期限,遇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C 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 D 甲、乙、丙間之契約關於不分割之約定,未經登記,甲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丁,丁仍受該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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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雖然我們強調『契約必守原則』,但如果一份限制權利的契約因為環境發生了當初無法預見的劇烈變動(例如共有人陷入生存困難或嚴重衝突),導致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對當事人極其不公時,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緊急出口』?這個出口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更高的法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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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丙共有不動產 A 地,且三人訂定契約分別管理 A1、A2、A3 區。關於共有物的分割,依據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針對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同條進一步規定:「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由於本題當事人對共有之不動產已有管理之約定,其不分割期限最長為三十年而非二十年。然而,無論期限長短,民法第823條亦明定:「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因此,即使甲、乙、丙間之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若遇有重大事由發生時,共有人仍得依法隨時打破期限限制而請求分割,選項 B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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