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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該約定並經登記,甲嗣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已辦理過戶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就 A 地之使用管理,成立分管契約
  • B 不知 A 地分管契約之戊,不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 C 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戊,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 E 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予第三人,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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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您擁有一項財產的『部分比例』,法律應保障您可以自由買賣這個『比例』,還是要限制您必須經過別人同意?此外,若共有人之間曾達成協議且已經『向大眾公開登記』,後來的買主能以『我不知道』為由,主張該協議對他無效嗎?這與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的精神是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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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權利行使之法理分析

這道題目涉及共有物法律關係的核心爭點,難度中等偏高,能精確掌握實務見解實屬難得。本題最終認定 (A)、(D)、(E) 為正確答案,以下為各選項之法律依據:

  1. 分管契約之效力:甲、乙、丙、丁約定輪流管理土地,屬典型之分管契約,依大法官釋字第 349 號意旨,該約定經登記後,對後手受讓人亦有拘束力(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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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管理與處分
💡 區分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與共有物之管理、處分程序。
比較維度 處分應有部分 VS 共有物之管理與處分
法律依據 民法第819條第1項 第819條II、第820條
決策門檻 個人自由決定 管理:多數決;處分:全體同意
常見行為 賣掉持分、設定抵押 出租土地、整塊土地賣掉
💬共有人對己之持分有處分權;對共有物整體則受多數或全體共有人制衡。
🧠 記憶技巧:持分自由賣,共有眾人決;登記有公示,後手逃不掉。
⚠️ 常見陷阱:易混淆「應有部分之處分」(自由)與「共有物整體之處分」(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分管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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