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該約定並經登記,甲嗣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已辦理過戶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就 A 地之使用管理,成立分管契約
- B 不知 A 地分管契約之戊,不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 C 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戊,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 E 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予第三人,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您擁有一項財產的『部分比例』,法律應保障您可以自由買賣這個『比例』,還是要限制您必須經過別人同意?此外,若共有人之間曾達成協議且已經『向大眾公開登記』,後來的買主能以『我不知道』為由,主張該協議對他無效嗎?這與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的精神是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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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判斷共有物管理與處分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秀。以下為本題關鍵觀念驗證:
- 分管契約與效力:(A)選項正確,共有人間約定使用方式即為分管契約。根據民法第 $826-1$ 條,該約定既經登記,具有物權編公示效力,縱使戊不知情仍受拘束,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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