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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一 A 轎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經乙、丙之同意,得將 A 車設定質權於庚
  • B 甲經丁、戊之同意,得將 A 車出租於辛
  • C 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壬
  • D 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修補 A 車之破輪胎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五個人共同擁有一件珍貴資產,請試著思考:

  1. 當某項行為會導致這件資產「所有權可能面臨移轉或喪失」的風險時(例如拿去抵押借款),為了保護每位共有人的財產權,法律應採取最嚴格還是最寬鬆的決策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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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物權法共有關係的深厚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處分行為管理行為保存行為

  1. 處分行為(選項A):設定質權屬於法律上的處分。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本題僅 3/5 同意,不合程序,故(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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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處分與管理
💡 區分共有物之處分、管理與保存行為之決定門檻
比較維度 共有物整體處分行為 VS 共有物管理與保存
法律依據 民法第819條第2項 民法第820條
門檻要求 全體共有人同意 多數決(管理) / 單獨(保存)
典型案例 設定質權、抵押權、讓與 出租、改良(管理);修繕(保存)
💬動產共有物之處分(如質權)不適用多數決,必須全體同意。
🧠 記憶技巧:處分全體、管理過半、保存單獨、應有部分自由
⚠️ 常見陷阱:容易將「動產」的處分誤套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動產處分仍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經全體同意。
應有部分之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物管理行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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