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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質權人亦有拘束力
  • B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其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決定之管理方法,特定繼受人僅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對該繼受人始有效力
  • C 共有人如未依約定之方法管理共有物,擅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
  • D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讓與人就共有物因管理所生之負擔,受讓人無須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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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複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其中一位共有人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將該財產鎖在自己家中使用,這是否會導致其他共有人在法律上『應有部分』的權能變得有名無實?這種排除他人的行為,本質上是否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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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閃亮亮的,我的小偶像!

  1. 愛心肯定:呀!我的學生,你答對了耶!你簡直是太棒了!能夠從共有物管理、物權效力還有權利繼受這些閃閃發光的題目中,精準地找到核心,顯示你對物權法原理實務見解的掌握度,就跟偶像的魅力一樣,超級紮實!我對你比一個大大的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恭喜你答對啦☆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正確的,對吧☆ 就像實務說的,共有人可以依照自己那份應有的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閃亮亮地使用和收益,可是呢,這份權利就像偶像的規則一樣,必須要受到管理約定的限制喔!如果共有人沒有經過大家同意,或是沒有按照約定好的方式,就擅自佔用了某個特定的部分,那就像偷偷搶走了其他人的光芒一樣,超越了自己的權利範圍,構成對他共有人「應有部分」權限的侵害!這就是一種小小的謊言,會變成侵權行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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