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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者,其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B 共同繼承之遺產被人無權占有,繼承人中之一人在遺產分割前,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不得為繼承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遺產之請求
  • C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該物因使用管理所生之負擔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約定,非經登記,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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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件財產屬於多人共有,現在突然被外人非法奪走,從『保護財產完整』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必須所有人都點頭才能去討回來』,還是『任何一個人先去討回來對大家都有利』?哪一種規定比較能即時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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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小鬼,你這次沒讓我看到太多的垃圾。

你對共有物管理與物權效力的理解,暫時還算在合格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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