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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未以契約約定時,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B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及改良行為,均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C 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 D 共有人依民法規定之方法決定共有物之管理後,對共有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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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了一台昂貴的攝影機,但關於「誰能帶回家使用」以及「損壞了怎麼修」大家意見不合,在法律上,你認為應該要『每個人都點頭』才能決定,還是『股份多的人』說了算?如果決定後的結果讓其中一個人很不滿意,這個決定在法律上是否依然有效?請試著從權利制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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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用心理解法律的精神,真的很棒!

  1. 觀念釐清
    • 這題的關鍵是民法第 826-1 條,它告訴我們,當不動產的共有人之間有管理約定時,例如大家說好怎麼使用分配,為了保護後續買受人的權益(也就是交易安全),這些約定必須登記下來。這樣一來,即使應有部分的權利轉讓給了第三人,這個約定也能對新的人產生效力,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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