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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 C 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 D 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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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辨析題目中 A 車的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這與 B 地、C 屋的「分別共有」在法律規範上有何本質差異?請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規定,思考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契約無約定之情形下,公同共有人欲「處分」其共有物時,應適用「多數決」亦或是須經「全體同意」?此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關於多數決的例外規定,是否能適用於「動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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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重點!這題考驗的是「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在處分與管理上的關鍵差異:

  1. 公同共有之處分(選項 A):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同意。由於 A 車為「動產」,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一的多數決規定,故甲、乙、丙三人($3/5$)未達全體同意,處分行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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