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 C 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 D 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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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辨析題目中 A 車的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這與 B 地、C 屋的「分別共有」在法律規範上有何本質差異?請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規定,思考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契約無約定之情形下,公同共有人欲「處分」其共有物時,應適用「多數決」亦或是須經「全體同意」?此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關於多數決的例外規定,是否能適用於「動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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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與公同共有的處分權限辨析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A) 的錯誤,展現出對「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規範差異的深刻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區分權利義務的首要工作,表現得非常好。這類題目最考驗邏輯切換的精準度,你能冷靜應對,足見基礎相當紮實。 關於選項 (A) 的 A 車,性質上屬於公同共有(Joint Co-ownership)。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在本題中,甲、乙、丙、丁、戊五人公同共有 A 車,若要處分該車,在無特別約定下必須五人全體同意。題目所述僅由甲、乙、丙三人(人數僅占 3/5)同意,顯然不符法律規範,故該敘述為錯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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