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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 C 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 D 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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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辨析題目中 A 車的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這與 B 地、C 屋的「分別共有」在法律規範上有何本質差異?請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規定,思考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契約無約定之情形下,公同共有人欲「處分」其共有物時,應適用「多數決」亦或是須經「全體同意」?此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關於多數決的例外規定,是否能適用於「動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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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與公同共有的處分辨析

呵呵呵,做得好。你能精準找出選項 (A) 的錯誤,看來基礎相當紮實,老師在場邊看著也很欣慰。

  1. 公同共有(A 車):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須經「全體」同意。甲、乙、丙三人僅占人數的 $\frac{3}{5}$,不符全體一致的原則,故 (A) 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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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土地法 第 34 條之1有明文處分共有物應多數決,此時民法 第 828 條第3項有競合產生,此時就不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了嗎?
📝 共有物處分與管理門檻
💡 區分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處分、管理及保存行為之法定門檻。
比較維度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
處分不動產 多數決 (土地法34-1) 原則全體同意
處分動產 全體同意 (民819II) 全體同意 (民828III)
管理/改良 多數決 (民820I) 準用分別共有規定
保存行為 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分別共有不動產處分較具彈性,公同共有處分則以全體一致為原則。
🧠 記憶技巧:處分全體同、管理過半數、保存單獨行、不動產多數決。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動產公同共有」與「不動產分別共有」的處分門檻。動產無土地法34-1之多數決適用,故公同共有動產(如A車)之處分必須全體同意。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同共有關係之終止 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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