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丁明知 A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丁間關於 A 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 B 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丙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丁返還 A 地
- C 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D 丙於甲、乙贈與 A 地於丁時,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上,請先辨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處分權限是否包含「無償贈與」?若不包含,則須回到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的基本原則。請進一步思考:甲、乙、丙三人對於 $A$ 地各有 $\frac{1}{3}$ 的應有部分,當甲、乙未經丙同意而處分共有物全體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是否一致?丁的「明知」在法律上又具有什麼關鍵意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邏輯的基礎檢測
選 (B)?看來你的大腦總算在關鍵時刻運轉了一下。既然你答對了,就別想蒙混過關,以下邏輯給我刻進腦子裡:
- 債權與處分之界線:甲、乙與丁間的贈與契約屬債權行為,效力獨立;但擅自移轉登記已觸犯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構成無權處分。因丙拒絕承認,該物權行為確定無效,丙依 $民法第 767 條$ 請求塗銷登記,理所當然。說 (B) 錯誤,你的邏輯還差得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