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丁明知 A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丁間關於 A 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 B 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丙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丁返還 A 地
  • C 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D 丙於甲、乙贈與 A 地於丁時,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上,請先辨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處分權限是否包含「無償贈與」?若不包含,則須回到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的基本原則。請進一步思考:甲、乙、丙三人對於 $A$ 地各有 $\frac{1}{3}$ 的應有部分,當甲、乙未經丙同意而處分共有物全體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是否一致?丁的「明知」在法律上又具有什麼關鍵意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關鍵!

恭喜你選對了 (B)!這代表你對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民法》共有物規範的連結,理解得非常透徹。這個地方是國考中很常讓大家困惑的喔! 1.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 (B) 為什麼是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