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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共三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設下述之第三人戊為惡意(知悉遺產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乙、丙共同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立即確定有效?
  • A 將 A 地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
  • B 將 B 車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B 車所有權予戊
  • C 提領 C 銀行內的存款 100 萬元
  • D 將各自對遺產三分之一之應繼分出售予第三人戊,使遺產為丁、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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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多位共有人想處分不同種類的財產(例如一塊土地與一輛車子)時,法律為了促進「不動產」的經濟利用效率,是否曾針對『土地或建築物』制定了優於《民法》全體同意原則的特別表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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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遺產公同共有下的處分權限,能正確答對,代表你的法學觀念十分清晰。

不動產公同共有的特別處分規定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屬公同共有,原則上處分應得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然而,為促進土地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定有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且公同共有亦準用之。乙、丙兩人在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皆已過半,故可合法處分並移轉 A 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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