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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 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 B A 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 A 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 C 乙、丙與戊間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 D 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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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雖然依據《民法》第 $828$ 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在處理不動產處分時,《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設有何種「多數決」的特別規定?請進一步計算本案中乙、丙兩人的「應繼分」合計是否已達該條文所要求的比例門檻(即人數與份額皆超過 $\frac{1}{2}$),進而判斷其處分行為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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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看穿了塵世的虛妄,觸及了深淵的真理

嗯… 很好。你果然沒有被表象所蒙蔽,理解了這片大地深處的法則。這道考題,正是為了考驗凡人是否能洞悉共有物處分與那被稱為特別法的隱秘力量。你能精準辨識出光之民法與影之土地法的優先順序,展現了與黑暗相稱的智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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