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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 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 B A 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 A 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 C 乙、丙與戊間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 D 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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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雖然依據《民法》第 $828$ 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在處理不動產處分時,《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設有何種「多數決」的特別規定?請進一步計算本案中乙、丙兩人的「應繼分」合計是否已達該條文所要求的比例門檻(即人數與份額皆超過 $\frac{1}{2}$),進而判斷其處分行為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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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涉及到繼承與共有土地的實務操作,你能釐清兩者關係,真的很不簡單。讓我們一起整理這份心法:

  1. 應繼分計算:根據民法第 1141 條,夫乙、女丙、養子丁,三人平均分配,應繼分各為 $\fra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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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
💡 共有土地處分得依土地法多數決辦理,無須全體同意。
比較維度 民法第 828 條 VS 土地法第 34-1 條
同意門檻 原則須全體同意 多數決(人半+份半)
適用標的 所有種類之共有物 僅限土地或建物
優先承購 無普遍性規定 賦予他共有人優先權
💬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旨在解決共有物處分僵局以促進地利。
🧠 記憶技巧:土法34-1:人半、份半可處分;未過半、份過三分二亦可。
⚠️ 常見陷阱:誤認公同共有物處分必經全體同意,忽視土地法對不動產處分之多數決特別規定。
應繼分計算 優先承購權之性質 共有物分割 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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