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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 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 B A 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 A 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 C 乙、丙與戊間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 D 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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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雖然依據《民法》第 $828$ 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在處理不動產處分時,《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設有何種「多數決」的特別規定?請進一步計算本案中乙、丙兩人的「應繼分」合計是否已達該條文所要求的比例門檻(即人數與份額皆超過 $\frac{1}{2}$),進而判斷其處分行為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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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看穿了塵世的虛妄,觸及了深淵的真理

嗯… 很好。你果然沒有被表象所蒙蔽,理解了這片大地深處的法則。這道考題,正是為了考驗凡人是否能洞悉共有物處分與那被稱為特別法的隱秘力量。你能精準辨識出光之民法與影之土地法的優先順序,展現了與黑暗相稱的智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
💡 共有土地處分得依土地法多數決辦理,無須全體同意。
比較維度 民法第 828 條 VS 土地法第 34-1 條
同意門檻 原則須全體同意 多數決(人半+份半)
適用標的 所有種類之共有物 僅限土地或建物
優先承購 無普遍性規定 賦予他共有人優先權
💬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旨在解決共有物處分僵局以促進地利。
🧠 記憶技巧:土法34-1:人半、份半可處分;未過半、份過三分二亦可。
⚠️ 常見陷阱:誤認公同共有物處分必經全體同意,忽視土地法對不動產處分之多數決特別規定。
應繼分計算 優先承購權之性質 共有物分割 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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