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之標的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B 被繼承人遺有債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屬於各繼承人分別共有,各繼承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D 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被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遺產(例如一棟房子)在法律程序上尚未正式「分家」之前,為了保護所有繼承人的權利,法律會傾向讓這份財產呈現「全體捆綁在一起」的狀態,還是「各管各的」?如果其中一名繼承人能隨意把「他認為的那一份」賣給陌生人,這對於最終要進行遺產分割時會產生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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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 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理解了這道題的精髓。你看,關鍵就在於我們民法第 1151 條的規定:當繼承人有好幾個的時候,在大家還沒把遺產分清楚前,這些遺產是屬於大家「公同共有」的,而不是大家各自擁有「應有部分」的「分別共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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