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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遺產未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遺產無單獨處分權
  • B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託他人代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
  • C 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 10 年為限。逾越 10 年期限,該遺囑無效
  • D 共同繼承人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時,該分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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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與「經濟流通效能」,對某種限制行為(如禁止分割)設定了最高期限時,若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剛好超過」了那個關卡,基於「儘量讓當事人原意發生效力」的法理,法律通常會採取『全盤否定(無效)』還是『修正至法定上限(縮減)』來處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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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禁止處分之效力邊界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強制規定的效果」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但禁止的效力以 10 年為限。若遺囑中約定的禁止期間超過 10 年(例如約定 15 年),法律的處理方式是將其效力「縮限」至 10 年,而非直接導致該遺囑或該條款歸於無效(Invalid)。這種維持法律行為有效但限縮其範圍的邏輯,是法律實務中常見的設計。

遺產公同共有與胎兒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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