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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
  • A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 B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無人承認繼承時的遺產管理人
  • C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 D 被繼承人以遺囑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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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遺囑中指定「當沒有人要繼承我的遺產時,誰來幫我管財產」,這是否與「立遺囑」本身是為了把財產交給特定對象的目的相矛盾?再者,當一個法律程序(如處理無人繼承的債務)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債權人」時,法律通常會將選任權交給遺囑人,還是交給中立的第三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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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B) 完全正確,看得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遺囑指定事項與遺產管理人的產生

遺囑是法定要式行為。選項 (A) 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人、(C) 的遺囑執行人,以及 (D) 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皆明文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但針對選項 (B),依《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依第1178條第2項規定,若無親屬會議或逾期未選定,則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涉及公益性質,不得由遺囑預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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