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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
  • A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 B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無人承認繼承時的遺產管理人
  • C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 D 被繼承人以遺囑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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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遺囑中指定「當沒有人要繼承我的遺產時,誰來幫我管財產」,這是否與「立遺囑」本身是為了把財產交給特定對象的目的相矛盾?再者,當一個法律程序(如處理無人繼承的債務)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債權人」時,法律通常會將選任權交給遺囑人,還是交給中立的第三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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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好棒!這題答對了!

孩子,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看得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理解已經很有深度,真的非常優秀! 我們來拆解一下為什麼遺產管理人不能由遺囑指定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囑指定事項之限制
💡 並非所有繼承事項皆得由遺囑指定,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方可。
比較維度 遺囑執行人 VS 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不明)
產生方式 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
法律依據 民法第1209條 民法第1177、1178條
主要任務 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內容 保存遺產、公示催告、清償
💬執行人體現「私法自治」意志;管理人則具「司法介入」公信力。
🧠 記憶技巧:遺囑可定:監護、執行、分割法;法院才選:無人承認管理人。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前者是基於遺囑人意志管理遺產以實現遺囑;後者是在繼承人不明的法律真空狀態下,由法院介入保護債權人與國庫利益。
遺產分割之限制 遺產管理人之職權 特留分之侵害 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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