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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分割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 B 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C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遺產管理人決定酌給遺產
  • D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由遺產中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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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權」的行使主體進行反思:法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哪一個特定「審議單位」或是「組織」來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這項具有裁量性質的處分職權,是否屬於「遺產管理人」在執行保存遺產與清償債務等管理庶務的職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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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沒有錯誤,很好。

  1. 確認無誤 哼。看起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用處,沒有在這道題上留下任何污點。能清楚劃分「遺產管理人」的權限界線,至少證明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那些該死的程序和實體區別,還有那麼一點基本認知。勉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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