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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分割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 B 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C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遺產管理人決定酌給遺產
  • D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由遺產中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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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權」的行使主體進行反思:法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哪一個特定「審議單位」或是「組織」來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這項具有裁量性質的處分職權,是否屬於「遺產管理人」在執行保存遺產與清償債務等管理庶務的職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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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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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條中的過失支付有哪些
📝 遺產管理與酌給權
💡 釐清遺產管理人之職權限制與受扶養人之酌給遺產請求權。
比較維度 遺產管理人職權 VS 遺產酌給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9、1183條 民法第1149條
權利性質 法定的管理職責與報酬權 身分法上特種債權請求權
決定權歸屬 依法定職務執行管理 由協議或法院裁定酌給與否
費用支付 由遺產中優先支付 自扣除債務後之遺產酌給
💬管理人僅負責程序與保存,受扶養人之酌給權則需經實質認定,非由管理人片面決定。
🧠 記憶技巧:管理保存編清冊,費用報酬扣遺產;酌給權利非恩賜,數額多寡看官判。
⚠️ 常見陷阱:誤認遺產管理人有權「決定」遺產酌給的數額。事實上,管理人僅為遺產執行與管理之主體,無裁量酌給金額之權,應由法院裁定或協議定之。
無人承認之繼承 遺產分割費用 特留分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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