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分割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 B 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C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遺產管理人決定酌給遺產
- D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由遺產中支付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針對《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權」的行使主體進行反思:法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哪一個特定「審議單位」或是「組織」來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這項具有裁量性質的處分職權,是否屬於「遺產管理人」在執行保存遺產與清償債務等管理庶務的職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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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條中的過失支付有哪些
遺產管理與酌給權
💡 釐清遺產管理人之職權限制與受扶養人之酌給遺產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遺產管理人職權 | VS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179、1183條 | — | 民法第1149條 |
| 權利性質 | 法定的管理職責與報酬權 | — | 身分法上特種債權請求權 |
| 決定權歸屬 | 依法定職務執行管理 | — | 由協議或法院裁定酌給與否 |
| 費用支付 | 由遺產中優先支付 | — | 自扣除債務後之遺產酌給 |
💬管理人僅負責程序與保存,受扶養人之酌給權則需經實質認定,非由管理人片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