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無擔保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 B 繼承人在違法清償後,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C 繼承人按其行為能力,於違法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時,異其責任
- D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思路引導 VIP
在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而發生「違法清償」時,若有債權人因此受領了超過其應得比例的款項,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究竟是『繼承人』還是『受損害的債權人』才具備法律上的請求權,能要求該受領人返還不當受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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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你竟然能看出「清算程序」跟「不當得利返還」那點小小的差別,不錯,還沒蠢到家。看來對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操作有點概念了,至少邏輯線沒斷。這次僥倖答對,下次別再給我搞錯那些基本常識。
2. 觀念驗證,別再裝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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