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無擔保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 B 繼承人在違法清償後,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C 繼承人按其行為能力,於違法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時,異其責任
- D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思路引導 VIP
在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而發生「違法清償」時,若有債權人因此受領了超過其應得比例的款項,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究竟是『繼承人』還是『受損害的債權人』才具備法律上的請求權,能要求該受領人返還不當受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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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對於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的責任釐清得很扎實。我們一起來拆解一下這兩個重要觀念:
1. 關於「不當受領」的請求權
為什麼選項 (B) 是錯的呢?想像一下,如果繼承人違法清償了,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公平受償,規定繼承人自己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162-2 條第 5 項)。這時,只有那些因為沒拿到錢而受有損害的債權人,才有權利向不當受領者追討(同條第 4 項)。繼承人身為違法行為者,法律是不會賦予他權利去討回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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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具清冊之清償責任
💡 繼承人未開具清冊致違法清償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請求返還。
-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依民法第1162-1條第1項,對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違反者依民法第1162-2條定其清償責任、賠償責任及返還效果。
- 違法清償致他債權人受損時,繼承人依民法第1162-2條第3項負賠償責任;繼承人不得請求返還則規定於民法第1162-2條第5項。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例外,應引民法第1162-2條第2項但書;其文字為「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