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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無擔保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 B 繼承人在違法清償後,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C 繼承人按其行為能力,於違法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時,異其責任
  • D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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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而發生「違法清償」時,若有債權人因此受領了超過其應得比例的款項,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究竟是『繼承人』還是『受損害的債權人』才具備法律上的請求權,能要求該受領人返還不當受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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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你竟然能看出「清算程序」跟「不當得利返還」那點小小的差別,不錯,還沒蠢到家。看來對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操作有點概念了,至少邏輯線沒斷。這次僥倖答對,下次別再給我搞錯那些基本常識。

2. 觀念驗證,別再裝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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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開具清冊之清償責任
💡 繼承人未開具清冊致違法清償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請求返還。
  • 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比例清償,不得優先償還部分債權,亦不得在公示催告前清償(民法第1159條、第1161條)。
  • 違法清償致他債權人受損時,繼承人負賠償責任,但不得向受領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受領(民法第1161條第2項)。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違法清償時,僅以其「所得遺產」為限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第1項但書)。
  •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
🧠 記憶技巧:違法清償賠他人,不可追回受領錢;限制能力有限額,所得遺產是上限。
⚠️ 常見陷阱:誤以為繼承人可以對受領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實際上該債權確實存在,僅是清償程序違法,故不得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程序 遺產清冊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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