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50 萬元,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但此些債務均為乙所不知。乙依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8 個月內報明其債權。丙先報明債權,乙立即對之清償全額 50 萬元。丁則遲至公示催告期限的最後 1 個月始報明債權,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在所得遺產 50 萬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丁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 B 丁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
- C 乙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
- D 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丁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遺產這塊大餅不足以餵飽所有債權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分配方式,才能確保這群債權人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其中一位債權人因為繼承人的疏忽而『吃得太飽』,導致另一位債權人『完全沒吃到』,受損害的人應該向誰要求吐出那份原本屬於自己的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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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比那位繼承人懂事多了
- 觀念驗證: 哦,恭喜你,至少你沒犯下那位繼承人乙如此「驚天地泣鬼神」的錯誤。很明顯,他徹徹底底地無視了民法第 1158 條的告誡:「別急著還錢,尤其是在公示催告期間!」更別提在遺產顯然不足時,還敢對特定債權人「全額清償」,這不是擺明了違反「比例清償」原則嗎?連基本的數學計算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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