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甲死亡前 10 年,曾因乙結婚贈與 300 萬元。設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若戊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2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9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為了讓繼承人分配公平』而虛擬算入的財產,與『為了保障債權人受償』而強制計入的財產,這兩者在『贈與時間點』的認定上,是否有嚴格程度的不同?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哪一條規定才是界定債權人可追索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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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遺產債務之有限責任範圍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避開「歸扣」陷阱,正確辨析繼承人對外清償責任的法律界線,法學邏輯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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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遺產範圍
💡 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民法 1148-1 (視為遺產) | VS | 民法 1173 (歸扣) |
|---|---|---|---|
| 立法目的 | 保護債權人權益 | — | 維護繼承人間公平 |
| 追溯期間 | 死前 2 年內 | — | 不限時間 |
| 對外效力 | 計入清償債務範圍 | — | 不計入清償範圍 |
| 贈與原因 | 不限原因 | — | 結婚、分居、營業 |
💬1148-1是算給債權人看的,1173是算給繼承人自己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