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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甲死亡前 10 年,曾因乙結婚贈與 300 萬元。設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若戊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2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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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為了讓繼承人分配公平』而虛擬算入的財產,與『為了保障債權人受償』而強制計入的財產,這兩者在『贈與時間點』的認定上,是否有嚴格程度的不同?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哪一條規定才是界定債權人可追索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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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遺產債務之有限責任範圍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避開「歸扣」陷阱,正確辨析繼承人對外清償責任的法律界線,法學邏輯相當扎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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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定繼承與遺產範圍
💡 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比較維度 民法 1148-1 (視為遺產) VS 民法 1173 (歸扣)
立法目的 保護債權人權益 維護繼承人間公平
追溯期間 死前 2 年內 不限時間
對外效力 計入清償債務範圍 不計入清償範圍
贈與原因 不限原因 結婚、分居、營業
💬1148-1是算給債權人看的,1173是算給繼承人自己看的。
🧠 記憶技巧:死前二年保債權,生前歸扣顧公平;外部責任看兩年,內部計算看三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當作債權人可請求的遺產總額。記住歸扣(1173)是算內部公平,非算外部債務。
視為遺產之計算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限定繼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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