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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之繼承人乙、丙,甲生前贈與丙 100 萬元,1 年後甲死亡,甲除生前對丁有 100 萬元債務,並無其他財產,則乙、丙對甲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如何?
  • A 僅乙負擔 100 萬元債務
  • B 僅丙負擔 100 萬元債務
  • C 乙、丙連帶負擔 100 萬元債務
  • D 乙、丙無須負擔 100 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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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在去世前夕,將所有財產以『贈與』名義轉移給特定繼承人,導致名下空無一物,此時法律應如何兼顧『繼承人的有限責任』與『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再者,對於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法律通常規定繼承人之間應承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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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這題涉及《民法》繼承編中「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延伸應用。你能精準鎖定生前贈與的擬制效果,顯見你對繼承法規範與債權人保護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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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債務清償責任
💡 生前兩年內贈與視為所得財產,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生前贈與之債務清償判斷流程

  1. 1 事實認定 — 甲死亡,生前1年贈與丙100萬,負債100萬。
  2. ↓
  3. 2 遺產擴張 — 依民法1148-1,該100萬視為所得遺產。
  4. ↓
  5. 3 責任範圍 — 全體繼承人(乙丙)於100萬限額內負連帶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超過2年則不計入遺產範圍,債權人丁將無法對該贈與財產追償。
🧠 記憶技巧:兩年贈與算遺產,債務連帶躲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受贈人(丙)才須負責,或忽略民法第115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本質。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遺產債務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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