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60 萬元,對丁有債務 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 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 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 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 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 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 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 60 萬元,此時乙之 B 銀行帳戶僅有 1 萬元。乙尚有在 C 銀行之帳戶存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 60 萬元
- B 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
- C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 1 萬元
- D 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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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若遺產總額 $100$ 萬元不足以清償高達 $120$ 萬元的總債務時,法律要求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給各個債權人?請特別研讀《民法》第 $1162-2$ 條有關「比例清償」的規範:若繼承人未按各債權額之比例分配遺產,導致特定債權人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該債權人應負之賠償責任範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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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本題中,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存款為100萬元,而生前對債權人丙與丁各有60萬元之債務,債務總額為120萬元。繼承人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法仍必須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來分別償還。由於遺產100萬元不足以清償120萬元的總債務,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後,可清償比例為六分之五(100萬元除以120萬元)。因此,債權人丁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為其債權60萬元乘上六分之五之比例,即為50萬元。因乙未依法按比例計算,逕將其中60萬元優先清償給丙,導致未對丁依比例償還,故乙應對丁償還其依法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50萬元部分,選項B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