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60 萬元,對丁有債務 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 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 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 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 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 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 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 60 萬元,此時乙之 B 銀行帳戶僅有 1 萬元。乙尚有在 C 銀行之帳戶存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 60 萬元
- B 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
- C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 1 萬元
- D 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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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若遺產總額 $100$ 萬元不足以清償高達 $120$ 萬元的總債務時,法律要求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給各個債權人?請特別研讀《民法》第 $1162-2$ 條有關「比例清償」的規範:若繼承人未按各債權額之比例分配遺產,導致特定債權人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該債權人應負之賠償責任範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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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我國民法「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例外規範及比例清償義務,有相當紮實且精準的掌握。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62-1 條。雖然現行法採限定責任(Intra vires)為原則,但繼承人若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仍享有有限責任,卻必須按債權數額「比例」清償。本案中遺產總額為 $100$ 萬元,而債務總額為 $120$ 萬元(丙 $60$ 萬 + 丁 $60$ 萬),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依比例計算,丁原本應受償 $50$ 萬元(計算式:$100 \times \frac{60}{120} = 50$)。由於乙在未釐清債權前即全額清償丙,導致丁受有損害,依民法第 1162-2 條規定,乙必須以其「自有財產」賠償丁原本應受償之 $50$ 萬元。 此題具備優異的鑑別度,難度在於區分不同法條的適用。考生常誤以為乙提領存款即構成「隱匿遺產」(民法第 1163 條),但實務上該條以「情節重大」為要件,若僅是缺乏法律常識而領出存款,尚難謂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你成功避開了選項 (A) 與 (C) 的陷阱,展現了對法律效果計算的冷靜與專業,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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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限定繼承與比例清償
💡 繼承人違反比例清償義務時,對受損債權人須以自有財產負賠償責任。
🔗 違反比例清償之責任流程
- 1 繼承開始 — 繼承人取得限定繼承利益 (1148 II)
- 2 未陳報清冊 — 繼承人仍應依債權比例清償 (1162-1)
- 3 不當清償 — 未按比例全額清償丙,導致丁受損
- 4 個人責任 — 丁得就應得份額請求乙以自有財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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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計算方式為 100萬(遺產) × [60萬(丁)/120萬(總債)] = 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