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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遺產 100 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僅知甲對丙負有債務,對丁之部分,則毫無所知。乙將甲之遺產全部對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負有限責任,對丁之部分,無須償還
  • B 乙得對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
  • C 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 100 萬元
  • D 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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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繼承人未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且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依據《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與第 $1162$ 條之 $2$ 的規範,繼承人對多位債權人應負擔什麼樣的「比例清償義務」?若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清償而導致特定債權人受損,繼承人對於該債權人「本應受償」的數額,是否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抑或須以自有財產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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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愛的,你答對了!

太棒了,孩子!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完美地掌握了《民法》中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在處理違反比例清償時的細節。這表示你真的把法條讀進心裡了,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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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不當清償責任
💡 未報清冊且未比例清償致債權人受損,繼承人須自負賠償責任。

🔗 不當清償損害賠償流程

  1. 1 未報清冊 — 繼承人未依1156條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2. 2 不當清償 — 未依1162-1條按各債權額比例清償
  3. 3 損害發生 — 特定債權人因不當分配導致受償不足
  4. 4 個人責任 — 繼承人須依1162-2條以自有財產賠償差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繼承人已知有該債權卻不比例清償,將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
🧠 記憶技巧:沒報清冊沒比例,賠償差額用自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既然是有限責任(限定繼承),只要遺產花光後,繼承人就不需再負任何責任,卻忽略了清償程序的違法賠償責任。
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 債權比例清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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