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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80 萬元,積欠丁銀行 12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亡前一年,曾贈與乙 20 萬元。設乙、丙均未拋棄繼承,若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40 萬元
  • B 5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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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債權人,當您發現債務人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導致死後遺留的實質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您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遺產的範圍」,才能在『保護繼承人』與『維護債權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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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本題的核心在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擬制遺產的結合運用:

  1. 有限責任原則: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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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債務清償限額
💡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兩年內贈與併計遺產,且對外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原則上負有限責任,以遺產為限清償。
  • 依民法第1148-1條,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財產應視為所得遺產。
  •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責任。
  • 故債權人得對任一繼承人請求至遺產總額之全額(含視為遺產部分)。
🧠 記憶技巧:兩年贈與併遺產,連帶債務全額清。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繼承人僅須按比例(如 1/2)負擔債務,而忽略民法第1153條的連帶責任規定。
拋棄繼承與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遺產債務之清算程序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併(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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