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對丁負有債務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己受酌給遺產 1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100 萬元,其喪葬費用 40 萬元。則戊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 A 0 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同時存在『死者的遺願(遺贈)』與『法律對家屬的最低保障(特留分)』,以及『對特定人的生前扶養義務(酌給權)』時,如果遺產扣掉債務後剩餘的錢不夠分,你會如何根據法律的優先順序,來決定哪些『口袋』必須先裝滿,最後剩下的才能給遺贈受贈人呢?